举报南昌市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举报南昌市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 一、中央扫黑督导组督办该案经过 受害人赵建明,夏国志于2019年初向中央扫黑办写信举报万国明涉黑涉恶犯罪团伙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夺,寻衅滋事等犯罪事实。2019年3月底,中央扫黑办督导组来江西督导扫黑工作。 1、2019年3月底,中央扫黑督导组将受害人赵建明,夏国志举报万国明涉黑涉恶的举报信转批至江西省扫黑办至江西省公安厅,同时转批至南昌市公安局。 2、2019年5月初,经省公安厅扫黑办一个多月的取证侦查,在中央扫黑督导组督办下,认定万国明案涉嫌敲诈勒索。 3、2019年5月中旬,该案经省公安厅主要领导、相关领导签批。4月底省公安厅将该案查办,该案定性涉嫌敲诈勒索。 4、同样是2019年5月初,南昌市公安局接到江西省省公安厅转来中央督办受害人的举报信。南昌市公安局扫黑办经一个多月侦办,多方取证,找到其他受害人(赵建明.夏国志、李林、李春华),取得了万国明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认定万国明等人具有涉嫌恶势力犯罪、敲诈勒索。 5、 2019年5月中旬,经南昌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将该案认定涉嫌恶势力犯罪,结果报省公安厅。 6、 2019年5月中旬,经省公安厅、市公安局二级扫黑办对该案的侦办得出同样的定性:该案涉嫌敲诈勒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由江西省公安厅将其该案定性结果报中央扫黑督导组。 7、2019年5月中旬,由江西省公安厅、南昌市公安局指定由东湖公安局立案侦办。 8、2019年5月中旬—2019年9月底,该案在东湖区公安分局压案不办,这段时间未找过任何受害人,案子一直未动。 9、到2019年9月底—10月初,东湖公安分局报南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不予立案”。 10、数日后,南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调取案卷,深度调查后,召开了以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东湖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联席会,确立该案为涉嫌敲诈勒索(去掉了涉恶),予以立案。 11、从5月初拖到10月20日,中央扫黑督导组回头看进驻江西,重点查处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公安部门压案不办,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奇怪的是,10月21日(也就是中央扫黑督导组进入江西的第二天),东湖公安分局将万国明等4人涉嫌敲诈罪立案侦查。同日将万国明等4人刑事拘留(另有多名其他人员未抓)。 12、一个月后万国明等人因东湖区检察院不予逮捕决定而取保至今。 二、万国明等人犯罪事实 万国明等人及其团伙多达10人以上,人员固定,分工明确,组织严密。以开江西华川建筑公司为掩护,地下干的全是敲诈勒索,公开抢夺,侵占他人财物等不可告人的犯罪。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目的,巧立名目,强迫交易,逼人写借条,采用硬暴力、软暴力,如跟踪、非法拘禁、上家里堵门、堵车、抢车、敲邻居家的门等等。 (一)2015年底,万国明通过李道国找赵建明合作项目,赵建明将100万汇入万国明实际控制的公司,万国明从该公司汇出900万(包括赵建明100万)到项目国有电子厂。为了达到占有高达几千万利息的目的。10天后万国明称:不做该项目。电子厂陆续将900万退回到万国明控制的公司。万国明向电子厂提出要数千万的利息。遭到电子厂拒绝后。万国明转向赵建明要3800万的利息。遭赵建明拒绝后。万国明纠结了团伙人员,有组织,有分工,对赵建明实施了迫害 : 1、2016年2月清晨,万国明指使李道国,龚千发,细佬,刘光明等人到赵建明家,尾随赵建明,而后把赵建明非法拘禁在北京宾馆,从清晨到第二天上午近30多个小时,殴打受害人,强迫受害人写借条(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已调取了相关资料)。第二天,刘光明等人抢走赵建明的宝马750车(赣A-02C57),开到万国明工地用车堵上,有预谋,有组织(受害人报110就是抢车。有110出警记录。)。 2、2016年3月11日,拘禁赵建明,不准回家,从上午至深夜3-4点左右,强迫受害人写借条。(有见证人熊承宁言证、书证)。次日受害人打电话给李道国(万国明打手)有电话录音,李道国说:“一没注意,他们就动了手,打在你身上,疼在我心上”。 3、2016年5月在中日友好宾馆殴打赵建明,抽掉受害人的皮带,强迫受害人下跪(有熊承宁以及110出警的公安为证),至凌晨5点。 4、2016年7月在桃苑迪欧打赵建明,抽掉受害人的皮带。逼受害人下跪,凌晨,110出警警察骂他们:把皮带还给他,你们犯法知道不知道(桃苑派出所警察)。 5、2016年5月,在万般无奈之下(天天跟踪,到赵建明家里,打人,逼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在受到威逼的前提下,赵建明把车子过户,过户后万国明又强迫赵建明写借条,其借条内容是:借到我不认识的人壹佰万元整,用车子抵肆拾万(该借条在公安局)。 7、赵建明报110警多达近百次,都在凌晨1-5点,基本上南昌市的派出所都报过案。 8、限制南昌电子器材厂工作人员,晚上不准回去,限制人身自由至凌晨。 9、2016年11月在红谷滩公安分局门口堵车,把赵建明的商务车的玻璃敲碎打破,扎胎,堵路,110警察把受害人带走,他们在后面一路追。胆大妄为,寻衅滋事。 10、2016年9月在受害人家堵门堵车,敲邻居家的门,大叫,拉条幅(有照片,小区已取证)。 11、2016年3月在经开区公安局当公安分局楼上大骂公安干警,并把赵建明带走(桂警官出面制止)。 12、无数次采用软暴力强迫受害人写借条,强逼赵建明转钱达270多万。 (二)万国明通过姓邓人介绍承建了夏国志物流园建设。江西华川建设公司,表面上是搞建筑,其公司并没有实质性建筑人员,公司的资质都是通过建设厅某些领导以及厅里相关人员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办的资质。在承建夏国志物流园约17000平方建筑,按国家定额约为1300万元左右(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造价审计报为1294万元)。但万国明为了达到200%的收益。指使其骨干人员丰清明、龚千发、刘光明、万琴尔。不择手段对夏国志实施了如下犯罪: 1、万国明给夏国志做了土建17000㎡,按国家规定也就是最高约1300万左右,但万国明收到1580多万元工程款后,仍采用软暴力逼夏国志写了5000万的借条(有万国明等人恐吓夏国志的电话录音)。利用司法资源通过虚假诉讼起诉夏国志,达到“黑钱洗白”的目的。 2、长期派人跟随夏国志(南昌、吉安、广州),甚至追到机场,阻止夏国志离开南昌。非法扣押夏国志近100万元的车辆,工程至今不结账。 3、打听到夏国志是吉安吉州区政协常委,加上他在新建、吉安有投资,万国明等人就以要到政府,工地闹事胁迫夏写借条(有电话录音)。 4、每次这伙人在夏那里,都逼夏另外拿钱招待他们吃住,往返车票(由票据为证)。 (三)2011年李林的远景公司取得了94医院大门的清峰大厦和云峰大厦的建筑发包权。万国明2016年承建李林94医院大门边的土建,采用各种手段,套上绳子,做好圈子,诱逼李林进入他的高利贷圈子里。对李林软硬兼施,指使其打手丰清明,李道国,龚千发,刘光明,徐教瑟,万八斤(万琴尔)等人。有唱红脸的,有唱白脸的。殴打,跟踪,威逼,羞辱,甚至清明节都不让李林去扫墓。无恶不作,对李林加以迫害: 1、在94医院万国明承建李林土建约17000㎡,按规定结算在1400多万元。但万国明却要4800万。在收到了近2000万的情况下,2016年7月万国明等人采用殴打、跟踪、限制人身自由,到家里等恐吓手段,逼李林写了1.57亿的借条。 2、2016年李林与万江龙(不认识万国明)在上海合作项目,得知李林在万江龙那里有投资款,万国明逼迫李林骗万江龙来南昌,万江龙来南昌后,万国明等10几人把他非法拘禁在北京宾馆,逼了两天,逼万江龙拿了50万元。 3、2017年初,万国明逼迫李林造假起诉94医院,就那么17000㎡,又打赢了官司,得到了94医院2600万,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以上万国明犯罪事实仅仅是冰山一角,还有像李春华,电话:15270858888.都是假借做工程之名,行敲诈之实。致使他人倾家荡产。从中可以看出,万国明团伙采用手段基本一致:均为团伙,数人,甚至几十人,一贯采用跟踪,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到家堵门,采用软暴力,致使受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殴打,侮辱人格,抢夺财物,强迫受害人写借条,写还款计划,使其表面合法化。掩盖真实占有他人财物。万国明团伙,有组织,有计划。有强大的金钱来源(敲诈得来),经常有政府以及公安人员出入他博能大厦的会所。他经常叫嚣,在南昌县,经开区......我要弄死谁就弄死谁......。 三,部分公安警察顶风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与黑恶势力利益密切。徇私枉法,以国法党纪不顾,玩弄两面手法。欺骗受害人。其表现为: (2015年至2019年间) 赵建明数年,无数次到公安各部门报案都不受理。从红谷滩公安分局到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再到东湖公安分局。这些部门都有警察出面干预。为万国明撑腰打气,为其提供保护伞。 1,红谷滩公安分局二队叶四龙叫嚣万国明的钱是1毛钱的利息,高利贷不犯法,抢车是正常的等等。 2,红谷滩公安分局二队谭警官对受害人报案不予立案。 但又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会儿说立了案,一会儿说没立案。一会儿又说立案通知书丢了。欺骗受害人。 3,红谷滩公安分局给南昌市刑侦支队的万国明所谓不予立案报告,罔顾事实,欺骗组织。 (2019年5月至今) 东湖公安分局相关公安人员在明知万国明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的情况下,避重就轻充当保护,为万国明等人逃避处罚,徇私枉法,为万国明提供取保。 1、2019年9月5日,我第一次给东湖区公安局龚滨华警官(15797853068)通电话询问案件为什么没动静与进 展。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就知道了(附件:3.赵建 明2019年9月6日给东湖公安分局龚警官的信息)(在 全国扫黑除恶的高压态势下,为什么有人敢给犯罪 嫌疑人通风报信?究竟相互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 2、2019年9月19日,东湖公安局信访办接访我。参加 人员有东湖公安局余局长,信访办主任,东湖公安分 局法制大队人员,扫黑办人员。会上,我指出万国明 敲诈勒索不止我一人,还有夏国志时,龚滨华警官和 姓周的警官多次说:“我们做了夏国志的笔录材料, 夏国志承认欠万国明的钱,万国明不存在敲诈。” 而事实上,夏国志除了支付给万国明的保证金、工程款,还多支付了150万。另外,万国明采用恐吓、跟踪、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逼迫夏国志写了近5000万的欠条。还扣押了夏国志的一辆车。(附件:4.夏国志的书证)2019年9月20日夏国志去东湖公安分局找龚、周警官对质遭拒。(夏国志作笔录时并没有说,承认欠万国明的钱,万国明不存在敲诈等说辞。为什么公安人员要当众撒谎?其目的是为黑恶势力掩盖罪行。) 3、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在对受害人 与证人做笔录时,刻意将万国明犯罪往经济纠纷靠, 以此避开万国明本质上是采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达 到占有之目的。为其开脱罪行。对证人进行恐吓。做笔录时,把证人(证人:熊海军(15070075694))带上铐子。并把他的腿踢得出血。对他凶吼地叫道:万国明都进去了,你还在这“横”,致使其他证人作证时都有恐惧心理。(附件:5,熊海军的录音)(某些公安人员与万国明有什么联系?为什么要为万国明所犯罪行避重就轻?对证人恐吓,殴打,带上铐子?这不是典型的保护伞吗?) 4、2019年9月26日,犯罪嫌疑人万国明对外公开叫 嚣,东湖公安分局不会立案。检察院也不会批捕等。原 因是批捕时车子不会估价,检察院认为事发“电子厂”还未还清款,等等。2019年9月27日,我将此事发信息给东湖公安分局龚警官。得到答复是:我们会依法办理。(附件:6,赵建明2019年9月27日给东湖公安分局龚滨华警官的信息)。 然而,10月上旬,东湖公安分局给南昌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的意见果真是:“不予立案”。同时,东湖公安分局给检察院报捕的材料也确实没有将宝马车子估价。(东湖公安分局真的不知道报捕需要将车子估价吗?这不是简单的疏忽。而是故意。) 5、2019年10月20日中央扫黑督导组回头后进驻江西,重点查处在扫黑除恶过程中压案不办,以及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奇怪的是,10月21日(也就是中央扫黑督导组进入江西的第二天),东湖公安分局将万国明等4人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同日将万国明等四人刑事拘留。但东湖公安局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仍为其提供保护伞。(从5月到10月,压案不办,从10月20日到10月21日,中央扫黑督导组进驻江西,仅一天时间,就立案侦办,同时刑拘犯罪嫌疑人。时间上不仅仅是巧合?) 6、东湖公安分局只将受害人赵建明的部分受害事实报东湖检察院,而夏国志、李林等人的受害材料均未送至 检察院报捕。 2019年12月16日,受害人夏国志向东湖公安分局 龚滨华警官电话询问万国明案是否已立案。龚警官推到 了姓魏的警官。在电话询问魏警官时,魏警官说:“我 只是个办案的,要找领导。”后又改口说没有立案。当 夏国志向魏警官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时,魏警官说没有, 说是检察院不予立案。夏问他的举报材料是否送到了检 察院。魏说送去了。(附件:7,夏国志向魏警官要不予立案通知书时的对话录音。从对话录音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魏警官称:万国明从赵建明哪里敲诈来的近300万元是在合理的利息范畴。 其实,该案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采用的手段是暴力,软暴力,抢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明显违法。与钱的多少没有关系。 魏警官称:万国明用威胁恐吓的手段强度不够,他又没说杀你全家。 赤裸裸的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善恶不分。 魏警官称:你的案子我们就没有正儿八经的看过,公安厅与市公安局定的定性都没用,不予立案通知书你拿不到。 对受害人的报案的材料都不认真看,怎么能公平 公正地办案。 怎么能否定省公安厅与市公安局对案 子的定性。 魏警官称:万国明以后不会再采用恐吓,跟踪等手段来对付你们。 看来,魏警官与万国明早以吭呛一气。 7、2019年12月16日,夏国志到东湖检察院询问自 己的报案材料东湖公安分局是否送到检察院,东湖检 察院告诉他东湖公安分局没有报过来。(见附件:8. 夏国志与东湖检察院,魏警官对话录音)。 从附件中可以看出东湖公安分局谎话连篇,简直没 有可信而言,丧失了人民警察应有的职业道德。钻法律 空子,想方设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护伞。刻意截留案 子,选择性地向检察部门报材料,使得案子从涉黑涉 恶,转向一般的敲诈勒索。是典型的徇私枉法。 8、东湖公安分局将万国明涉黑涉恶,敲诈勒索案给 东湖检察院报成一般敲诈勒索案,且将只一个受害人材 料报捕(实际有三个受害人)。检察院不予批捕理由为: (1)750宝马车没有估价。 (2)电子厂归还万国明保证金后,万国明还用同样手段找过受害人没有。 (3)万国明辩称,他的钱是融资来的。受害人的钱是在合理范围。 (4)万国明等人涉黑涉恶,敲诈勒索犯罪殴打受害人的证据不足。从检察院这四点不予批捕理由来看,该案不仅办成了烂案,且办成了笑话之案。 (5)宝马车没有估价。案子能不能送到检察院,这是常识,不是公安的疏忽。检察机关理应看的出来。说明公安故意,检察机关迎合。 (6)万国明的犯罪事实与钱的往来没有任何关系。他们采用的手段是暴力,软暴力,敲诈勒索限制人身自由等等。其性质,手段,方法明显触犯了刑律。检察机关与公安心里比谁都清楚。 (7)赵建明与万国明没有债务往来,更谈不上利 息。难道利息的合理范畴应该采用暴力与软暴力 来获得吗?赵建明的300万加上200多万的宝马车是属于万国明的合理范畴,那么,夏国志的6000多万,也是合理范畴吗?李林的1.57亿,也属于合理范畴吗? 我强烈要求中央纪律检监察部门,江西纪律检监察部门以及公安上级主管部门彻底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维护法律应有的尊严。秉公执法,惩恶扬善以还事实真相。 举报人:夏国志 电话:1371111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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